通江县农业局: 关于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农业发〔2018〕80号
通江县农业局
关于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17号)、巴府协调办《关于健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公开及统计报送机制的通知》(巴府协调办[2018]5号)和县协调办《关于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通府协调办[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在农业行政执法领域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推广力度,完善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库,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探索建立“双随机”联合检查机制,搞好检查结果公开工作,加强检查结果运用。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100%。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随机抽查范围。凡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目前我局承担的行政检查事项18项,其中具备实施条件的15项(见通江县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3),这些事项都要按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
(二)健全检查对象名录。重新建立更新并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三)完善随机抽查机制。按照《通江县农业局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2)要求,各实施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固化抽查各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要建立专门的随机抽查工作台账,如实反映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对象范围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检查组织实施、检查结果公示等环节信息。执法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抽取过程由局监察股全程参与监督并签字确认,按照抽查的原则、类型和比例,通过随机摇号、电子表格、抓阉等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一次产生,并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四)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比如:种子执法监管、农药执法检查、兽药饲料执法检查等,开展本系统内联合抽查。
(五)加强抽查结果公开。局信息中心要在农业局网页上开设“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专栏,公示“双随机”执法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查处理结果,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六)建立信息动态汇总机制。县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管办)已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信息专栏,对各部门公示的信息进行集中展示,局法规股定期将收集信息汇总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大家要把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我局决定成立县农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农业局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和分管执法的领导为副组长,局监察股、法规股、信息中心和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见附件1),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协调,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
(二)加强推进情况报送
按照县协调办要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实行月报制。
一是统计报表。各单位于每月24日前将“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和随机抽查结果一览表(见附表2、附表3)的纸质档报送至局法规股,电子文档发送至2286400727@qq.com。
二是名录库。各单位要将动态调整完善后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见附表4、附表5)的纸质档于4月20日前报送至局法规股,电子文档发送至2286400727@qq.com,法规股汇总后上报县协调办。
(三)逗硬考核。县协调办每月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开展、公示、资料上报等情况纳入每月“政务服务工作通报”,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时上报每月工作开展情况及统计报表至局政策法规股,局政策法规股汇总后完成上报及公示工作。对不按时完成上报内容的,局监察股将进行通报并纳入目标考核予以扣分,通报1次扣0.1分。
附件:1.通江县农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2.通江县农业局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3.通江县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通江县农业局
2018年4月11日
附件1:
通江县农业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张 松(局长)
副组长:谷劲松(局纪检组长)
程 参(局工会主任)
成 员:伏荣德(县农业局执法大队队长)
周振元(县动监所所长)
向 鹏(县水产渔政局局长)
何文海(县农检中心主任)
赵举平(县植保植检站站长)
岳 晓(县种子站站长)
吴国章(县农机监理站站长)
贺 俊(县饲草站站长)
吴 云(局监察股股长)
陈 立(局信息中心主任)
刘建林(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政策法规股,由刘建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协调,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
附件2:
通江县农业局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通江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通府办发[2015]15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农业部门依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县农业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结合我县实际,分别建立种植、农机、畜牧、水产产业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时间、岗位职级等内容),根据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相应产业目录库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将辖区内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产业类别分别建立种植、农机、畜牧、水产产业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市场经营主体的变化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重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农业机械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畜禽养殖与屠宰;渔业生产及渔业船舶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按照县农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局属各承担行政检查事项的相关股室和场站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3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不低于各产业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3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体现工作轨迹,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全程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并将行政检查情况实时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市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结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通江县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 |
通江县农业局 |
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基地、企业、专业合作社、集贸市场 |
对生产、销售的农(畜、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
2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通江县农业局 |
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基地、企业、专业合作社、集贸市场 |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
3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十四条 |
通江县农业局 |
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基地、企业、专业合作社、集贸市场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
4 |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
通江县农业局 |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
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等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
5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通江县农业局 |
生产、经营和使用肥料的企业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及肥料标签等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
6 |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通江县农业局 |
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企业(个人) |
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登记证及产品标签相关情况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
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通江县农业局 |
生产、经营和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个人) |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
8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五条、四十四条 |
通江县农业局 |
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的企业(个人) |
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
9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通江县农业局 |
生猪屠宰场 |
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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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通江县农业局 |
经营农业机械的单位、使用农业机械的专合组织、农民 |
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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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通江县农业局 |
登记使用船舶的单位(个人) |
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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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十九条第一款 |
通江县农业局 |
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场、专业养殖户 |
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情况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
13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
通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养殖场、养殖专业大户、养殖专业合作社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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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植物检疫的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
通江县植保植检站 |
种子种苗,花卉种植户,植物调运单位(个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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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通江县农业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