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从事剧毒、易制爆、汽油加油站、专用危化品仓储的企业外,除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23-10-13 17:42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办理事项

除从事剧毒、易制爆、汽油加油站、专用危化品仓储的企业外,除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地点

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7号市民之家1楼工程建设类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申报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申报材料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受理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类型

自受理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咨询电话

0827-7111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