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是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是瓦斯超限作业;
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是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是超层越界开采;
八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是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是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是其他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