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通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住有所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为“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通江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实事求是、因城施策、把控住房需求、科学分析研判,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为重点,适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到2025年,全县筹集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4000套(间)。租赁补贴应发尽发,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范围。通江县辖区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辖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无安全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二)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多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
(三)房源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适当配备三居室、四居室,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宿舍型租赁住房以30—50平方米为主,适当配备90平方米住房。已经开工或自有存量住房(含回购)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建(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建(造)。
(四)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能负担、能持续”原则,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的区域评估房屋市场租赁租金,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70%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未享受实物保障的租赁补贴按(1人户2000元/年、2人户2500元/年、3人户及以上3500元/年标准发放)。
(五)项目审核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资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等)。出具项目认定书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落实税费减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融资等优惠政策。
三、房源筹集
(一)利用存量住房改建(造)。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自有存量住房改建(造)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收储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改建(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筹经营,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二)购买存量商品房。由国有企业购买存量商品房等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筹集企业自建的职工宿舍、学校自建的教职工公寓等房源。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造)。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现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盘活,在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筹经营。
(四)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利用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国有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自愿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筹经营。
(七)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政策
(一)财政及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省补助资金,加大与银行对接力度,主动争取信贷和发放,用于支持项目建设。项目前期费税由运营单位负责,最终财政统筹平衡。
(二)税费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13号)等规定执行,对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水、电、气价格均执行居民标准。
五、监督管理
(一)准入管理。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报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需提交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租住地无住房证明材料、通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稳定就业或收入证明材料。
租赁补贴需提交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租住地无住房证明材料、通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租赁住房合同(合法手续)、申请人在属地长期居住承诺书、其他应尽材料。
(二)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标准,房屋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三)运营管理。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和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房源运营期限,按省、市要求执行,均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期限届满后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或退出手续,退出管理后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项目规范运行、住房安全使用。
(四)租住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本项目承租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管理,签订承租租赁合同,明确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须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及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租赁合同签订期限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但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1年一核,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1.保障对象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对象标准的;
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3.转借、转租、擅自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4.拖欠租金或闲置6个月以上的;
5.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通江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有企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强化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房源筹集、出具项目认定书。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制定、编制年度计划、中省补助资金争取、管理和运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日常督查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租赁市场监管,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资金管理,牵头指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做好专项债项目梳理和企业债券储备申报,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进行备案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争取和下达中省补助资金、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经费、项目验收等工作,并会同县住建局审核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工作,及时拨付,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规划、保障房项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县教科体局负责教师宿舍(含乡镇)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县税务局负责依法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国有企业负责房源筹集和融资工作。国网供电公司、县供排水公司、县供水总站、县华润燃气公司、易创燃气公司、铁佛燃气公司负责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相关政策,负责水、电、气改扩容建设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以政策为导向,全面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全过程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