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诺江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通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通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通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证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通江县集中新建、配建及旧房改造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享受对象
(一)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即享受低保)、低收入、中等及偏下收入的家庭。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新就业人员。
(三)进城务工人员。
(四)县城建成区内进城落户农民。
(五)优先安排住房特殊困难家庭:①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及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家庭成员中患有精神病未治愈者除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复转军人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孤老病残人员(必须有监护人或担保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再(未)生育或收(未收)养子女的家庭);②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③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④按政策规定招考的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县城内工作人员。
具备以上条件的家庭必须为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配租条件
(一)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及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建成区内城镇居民户籍满3年(含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领取一次性货币补贴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房屋交易记录。
5.因政府征地的县城建成区内进城落户农民户籍不受年限限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新就业人员。
1.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个体经营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书)。
3.自就业之日起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详见《巴中市农民工住房保障准入办法》)。
1.持有县城建成区居住证明,并居住2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的(个体经营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3.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5.申请人提供单位或个人(事业或行政人员)担保。
(四)县城建成区内进城落户农民。
因政府征地进城落户农民属于安置期内的,户籍年限不受限制。
三、申请材料
(一)凡申请对象必须具备的材料。
1.申请人出具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明及离婚协议;丧偶人员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在本地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证明。
4.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
(二)不同类别申请人另备材料。
1.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提供《通江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等及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诺江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2.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新就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和单位录用证明材料;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公司提供担保材料;退休人员出具领取退休养老金证明。
3.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证明和公司担保材料;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
4.政府征地的进城落户农民提供与政府签订的征地协议。
5.特殊家庭中按政策规定招考的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县城内工作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劳模、英模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书;优抚对象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现患有重大疾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6.多人合租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合租合同。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核实原件。
四、申请程序
县城建成区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临时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新就业人员、县城建城区内进城落户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人务必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所填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五、审核程序
(一)对城镇居民对象进行审核。居委会对城镇居民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10天内完成初审后,在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居委会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诺江镇人民政府。诺江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初审材料后10天内完成复核,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辖区人民政府及各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和复核意见报县房产管理局。
(二)有稳定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公示后直接送县房产管理局,无稳定就业单位的报居住地居委会(诺江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审核后送县房产管理局。
(三)县房产管理局对诺江镇人民政府及各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包括私人业主)提交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县房产管理局网站(http://222.215.15.4/WEB/)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视房源情况进行排队、轮候,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查和复核不合格的、公示有异议且异议属实的,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分配方式
(一)对取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或合租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在满足优惠对象的基础上实行按申请顺序轮候排序的方式安排。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公开进行,县房产管理局提前向社会发布房源信息及分配程序。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机构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直接由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或机构审核,并将配租结果报县房产管理局备案。
(四)农民工配租比例按不低于总房源的30%进行分配。
七、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承租户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以签订合同条件为准,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承租人租期满后仍符合保障条件要求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截止日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审核,经年度复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二)新就业和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政策规定招考的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聘用期满或调离本辖区,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劳模、英模去世后特殊身份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其家庭成员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再按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办理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入住手续时,承租人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用人单位(原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控制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口相对应,超出保障面积部分实行市场租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度缴纳,租金标准按4.20元/平方米/月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县物价部门核准并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按6个月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按合同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和特殊家庭),其租金水平按国家、省、市规定另行收取。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社区化专业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承租人负担,物业服务费标准以政府指导价为准。
(七)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等。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直接划扣,或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退出机制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县房产管理局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2.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3.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4.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资格的。
(二)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改变用途、结构的。
3.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
4.逾期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5.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6.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申请人隐瞒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承租人的骗租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四)多人合租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如有合租人退出,其他合租人则需按同等条件自行联系新的合租人并报县房产管理局审核资格并批准入住,同时提供新的合租合同备案,不需重新签订租房合同。两个月内没有符合条件的新的合租人入住,其他合租人可以协商终止合租关系,也可以继续承租,超出应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同时签订新的租房合同。
(五)申请人在承租期内已购买住房或已不在本县建成区内就业的,应当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六)县房产管理局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承租期内经年度审核和抽查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的,承租人必须及时腾退。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的,报经县房产管理局同意,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拒不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又不退出房屋的,按《物业管理办法》和《小区入住公约》相关规定执行并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解决。
十、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实施方案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