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配租条件
根据《通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规定,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公租房时,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及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建成区内城镇居民户籍满3年(含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领取一次性货币补贴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房屋交易记录。
5.因政府征地的县城建成区内进城落户农民户籍不受年限限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新就业人员。
1.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个体经营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书)。
3.自就业之日起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详见《巴中市农民工住房保障准入办法》)。
1.持有县城建成区居住证明,并居住2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的(个体经营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3.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5.申请人提供单位或个人(事业或行政人员)担保。
(四)县城建成区内进城落户农民。
因政府征地进城落户农民属于安置期内的,户籍年限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