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2023年本)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地方性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实施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情况实施督查,对群众举报和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执法权已交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等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材料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处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案卷归档等工作。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做好与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等部门的有效衔接,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查处。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市貌管理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等方面工作。 五、负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将案件查处的情况和材料等及时录入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并将案件查处信息或者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反馈同级相关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工作需要,提供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六、负责集中行使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住建领域和城乡规划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七、负责行使已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和其他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边界责任 |
一、关于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等监管程序以后移交的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对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提供审批材料、技术鉴定和后续补救措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负责各自领域违法行为的巡查监管职责;负责各自领域群众投诉举报、行业监督热线转办件的受理、核实和先期监管工作;对依法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连同相关证据、案源材料一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对于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好源头发现、紧急强制及后续处罚工作。 二、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落实好工作衔接制度、案件移送抄告制度、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协调会商制度、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等工作制度。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行为。 |
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2023年本)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监督电话 |
0827-7222063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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