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政策摘编

发布日期:2024-11-11 16:29信息来源: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字号:  

(2024年3月)

一、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政策

1.监测对象的识别、范围。我县农村地区(含有农村户籍人口的社区居委会)、所有农村户籍人口和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以及没有享受城市低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的“农转非”人口(含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按照认定条件进行综合研判,认定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年监测收入标准内(2024年监测收入标准为8100元,下同),且因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年监测收入标准内,且因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年监测收入标准,但因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321017)。

2.帮扶措施。(1)干部帮扶与监测联系人。干部帮扶:继续保持现有脱贫户帮扶干部队伍总体稳定,帮扶干部每年到帮扶户开展帮扶工作不少于3次(春节前、6月、10月)。监测联系人:新纳入监测对象由乡镇确定一名监测联系人,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备案。监测联系人一般由乡镇或县级联系部门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担任(脱贫不稳定户:由帮扶干部作为监测联系人;边缘易致贫户:由驻村工作队或村支“两委”常职干部作为监测联系人;突发严重困难户:属脱贫户的,由帮扶干部作为监测联系人,属一般户的,由驻村工作队或村支“两委”常职干部作为监测联系人),原则上一名监测联系人帮扶监测对象不超过5户。监测联系人每月至少开展1次走访,对监测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协调落实帮扶措施,根据帮扶成效适时提出风险消除建议,风险消除半年后进行1次回访。(2)帮扶措施。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综合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社会帮扶力量等,建立县级帮扶措施库,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要求,做到应帮尽帮,突出因户因人精准施策、突出开发式帮扶、突出扶志与扶智并行,充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确保帮扶实效。对新识别的监测对象,根据返贫致贫风险类型和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及发展需求,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并落实帮扶措施。风险单一的,及时实施针对性帮扶措施,消除风险;风险复杂多样的,分层分类实施综合性帮扶措施,做到管用够用。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至少落实一项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监测对象,做好兜底保障;对弱劳力半劳力的监测对象,要创造条件探索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321017)。

3.监测对象的风险消除。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监测收入标准、“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经综合分析研判,监测对象识别时的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确定为“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达到风险消除条件的,按照“风险消除初判、入户核实研判、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确认、县级复核审定”程序进行风险消除。(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321017)。

二、教育保障政策

4.学前教育。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和在园幼儿一定比例,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减免保教费。(县教科体局,咨询电话7239080)。

5.义务教育。①免学杂费: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无需申请,开学直接享受。②免教科书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民办学校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学生标准同步享受免费教科书。无需申请,开学直接享受。③免作业本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民办学校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学生标准同步享受免费作业本。无需申请,开学直接享受。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和非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申请方式: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向就读学校申请,春季学期动态调整。(县教科体局,咨询电话7239080)。

6.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①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全省平均受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3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2-3个档次的具体标准)。脱贫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一般应给予2000元及以上的档次。普通高中免学费:据实免除非民族自治地方公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全省平均受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30%。具体补助标准为省级示范高中(通江中学):460元/学期,市级示范高中(实验中学、通江二中、涪阳中学、铁佛中学、永安中学):340元/学期,一般高中(至诚中学、超前实验学校):280元/学期。脱贫户、监测户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

②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国每年奖励2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人数)。原连片特困地区、民族地区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9+3”学生一、二年级学生按全标准发放,三年级学生标准减半。中职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均可享受免学费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开学直接免收。(县教科体局,咨询电话7239080;县人社局,7221611)。

7.普通高校。①脱贫户家庭中职、本专科生特别资助政策。对脱贫家庭2016年秋至2020年秋学期新入学且成功申请学费生活补助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继续给予学费生活费补助至学业结束(学生本人必须在网上进行申请);②大学生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户籍在巴中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在读大学生均可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应银行申请办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毕业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大学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具体政策请咨询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科体局,咨询电话7239080)。

8.雨露计划。从2019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学生,每生每期补助1500元。(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36812)。

9.残疾人教育资助。1.残疾大学生资助。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的残疾学生,由地方残联第一年每人给予助学补贴3000元,后续在校期间每年可申请生活补贴2000元。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的残疾学生,由地方残联第一年每人给予助学补贴5000元,后续在校期间每年可申请生活补贴3000元。③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残疾学生,每人可在户籍地残联申请一次性助学补贴10000元。④对考入985、211或双一流大学本科特别优异的残疾大学生,除享受户籍地残联补贴外还可申请市残联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2.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资助。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由地方残联第一年每人给予助学补贴2000元,后续在校期间每年可申请生活补贴1000元。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由地方残联第一年每人给予助学补贴3000元,后续在校期间每年可申请生活补贴1000元。③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每人可在户籍地残联申请一次性助学补贴5000元。(县残联,咨询电话7221512)。

三、医疗保障政策

10.参保资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25%进行资助,2025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县医保局,咨询电话7224065)。

11.基本医保待遇。参保城乡居民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市内乡镇卫生院(含地名卫生院,下同)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报销比例: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市外就医报销比例: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在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住院就医人员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县医保局,咨询电话7224065)。

12.大病保险待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范围,不需个人另行缴费。大病保险起付线为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巴中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执行,不设封顶线;在全面落实前述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县医保局,咨询电话7224065)。

13.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患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患二类门诊慢特病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救助。①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②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3万元;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1万元。③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孤儿按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给予救助。④倾斜救助待遇: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我市当年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部分,特困人员、孤儿按100%,其他救助对象按50%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县医保局,咨询电话7224065)。

14.门诊待遇。①门诊慢特病: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分病种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共有25种。其中限额结算标准600元的病种为: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Ⅱ、Ⅲ级)、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乙型慢性肝炎、丙型慢性肝炎、丁型慢性肝炎、肺结核;限额结算标准800元的病种为:帕金森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含支架植入后和心脏瓣膜手术后抗凝治疗)、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阿尔茨海默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限额结算标准1500元的病种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稳定期(抑郁症、焦虑症、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肝硬化、慢性肾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治疗期、慢性肾炎综合征、原发性肾病综合征、IGA肾病)、干燥综合征、慢性骨髓增殖性疾病(含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度骨质疏松。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其治疗费用均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门诊疾病实行限额结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共有13种。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肝豆状核变性、儿童苯丙酮尿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胃肠间质瘤GIST、普拉德一威利综合症、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参保城乡居民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②门诊统筹待遇:门诊就医时,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报销限额为100元。③门诊“两病”待遇:患高血压、糖尿病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50%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可报销200元,糖尿病可报销30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可报销500元。  (县医保局,咨询电话7224065)。

15.慢病签约。对在户籍地居住且有意愿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提供基本公卫、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对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妇女幼儿儿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针对性的做好医疗照护、托育指导、保健服务、健康干预,开展个性化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县卫健局,咨询电话7221627)。

四、住房保障政策

16.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唯一基本住房不安全的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2万元/户测算(参照2023年标准以省住建厅正式文件为准)超补助标准的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与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灾后恢复重建等建房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各类政策,科学安排项目资金。(县住建局,咨询电话:7221123)。

17.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省级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基础补助标准为:一般户3.5万元/户、低保户4.0万/户,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兑现给搬迁农户。避险搬迁安置方式分为:自建房安置、货币安置、场镇购房安置和其他安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7223283)。

18.受灾群众救助。按以下标准补助受灾群众:应急救助,人均补助30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5元,不超过3个月;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死亡(失踪)每人2万元补助;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每户补助3.5万元;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每户补助0.5万元;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根据财政部、应急部核定的需救助人数和中央补助资金,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统筹核定补助额。(县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7677637)。

五、安全饮水政策

19.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资金来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县水利局,咨询电话:7235328)。

20.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用地、用电和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十四五”期间,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实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县水利局,咨询电话:7235328)。

21.公布供水单位服务电话,将农村供水问题解决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帮扶政策范围,及时化解农村供水风险和隐患,保持动态清零。(县水利局,咨询电话:7235328)。

22.对于城郊融合类村庄和集聚提升类村庄,优先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实现供水高质量发展;对于特色保护类村庄和规模化供水工程不能覆盖的区域,通过加强水源保护、小型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供水保障水平;对于搬迁撤并类村庄和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分散供水工程,通过水源保护和维修养护,辅以必要的工程建设,保障饮水安全。(县水利局,咨询电话:7235328)。

23.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全面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以地表水或水质不稳定的地下水为水源的千人供水工程,配备净化设施设备;千人供水工程配备消毒设备。(县水利局,咨询电话:7235328)。

24.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及收费方式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对于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并充分征求农村居民意见。(县水利局,咨询电话:7235328)。

25.乡镇、村(社区)要统筹利用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聘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担任农村供水管水员。在水费收缴的前提下,可通过村集体经营收益补贴等方式,对农村供水管水员给予相应补贴。(县水利局,咨询电话:7235328)。

26.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并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有序安排实施。(县水利局,咨询电话:7235328;县财政局,咨询电话7221751;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36269)。

六、社会保障政策

27.农村低保保障。持有通江县户籍或在通江居住满1年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33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精神病患者、困境儿童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对低保家庭中的特定对象给予分类调节补助,标准为:在校大学生每人每月80元;重特大疾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困境儿童每人每月100元,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保”对象不享受分类调节补助。(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认定条件的)(县民政局,咨询电话7237574)。

28.养老保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缴费困难人员类别的,政府代缴政策不累加享受),所需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6400元、10190元等17个档次,缴费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当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总额÷139)。(县人社局,咨询电话8668323)。

29.高龄津贴。80—89周岁,50元/月·人;90—99周岁,10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500元/月·人。(县民政局,咨询电话:0827-7222645)。

30.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女年满58周岁、男年满60周岁,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符合政策生育),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县卫健局,咨询电话7237006)。

3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790元;子女死亡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1000元。(县卫健局,咨询电话7237006)。

32.残疾人扶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00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24年1月起一级110元/月/人,二级80元/月/人;建立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自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具有巴中市户籍的0—12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可申请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送训补贴等救助,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放宽至14岁。康复救助标准为:康复手术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基本辅具适配中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不超过1万元/人,基本辅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且辅具适配后2年内不重复救助);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4万元/年;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期间可申请送训补贴300元/月(按康复训练儿童人数、实训时间据实打卡发放)。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照护服务:集中照护对象原则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残疾人本人同意、家庭主动申请,通江县户籍且年满16周岁;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3.存在致贫返贫风险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持证残疾人(不含特困供养人员)。经费补贴标准:实行集中托养照护的,按每名托养照护对象13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贴(含残疾人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不足部分由家庭承担。(县民政局,咨询电话7116585;县残联,咨询电话7221512)。

33.特困人员供养。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2023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补助标准为693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对象补助标准962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对象补助标准962元/人/月。(县民政局,咨询电话7222645)。

34.困境儿童保障。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各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过渡期内儿童基本生活不断档、保障水平有提升。标准:对孤儿按机构养育1600元/月、分散供养1200元/月标准落实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执行);对生活困境儿童按照城市962元/月、农村693元/月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并增加100元/月调节金,对其他困境儿童按照城市740元/月、农村533元/月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并发放100元/月分类调节补助,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县民政局,咨询电话7116585)。

七、生产就业政策

35.产业帮扶资金。按照多发展多补、少发展少补、不发展不补的原则,给予产业发展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13353;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21427)。

36.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脱贫村脱贫户可申请借款,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展。(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13353)。

37.职业培训。加大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交通)费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内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地方组织脱贫人口在被帮扶地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和生活(交通)费补贴由被帮扶地支付;在被帮扶地之外开展培训的,由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地方支付。支持鼓励有技能的脱贫劳动力参加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四川选拔赛和农民工技能大赛。(县人社局,咨询电话7223375)。

38.劳务输出。(1)求职创业补贴。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一年内稳定3个月以上的,凭工资流水或劳动合同,可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交通补助。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3)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4)劳务品牌奖补。鼓励创建、培育、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县人社局,咨询电话7223375)。

39.创业扶持。(1)创业补助。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2)孵化基地补助。脱贫地区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3)创业担保贷款。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就业载体,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县人社局,咨询电话7223375)。

40.就业扶持。(1)公益性岗位补贴。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将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作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招用限制,允许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增加收入。(2)支持产业发展。各地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增加就业岗位;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将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提高至20%,带动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建设;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相关工作;鼓励积极引进适合当地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建立就业车间,扩大就业机会。(3)支持灵活就业。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个体经营,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新就业形态等形式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因地制宜引进发展特色产业,组织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4)企业吸纳就业奖补。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5)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奖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6)就业帮扶基地奖补。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县人社局,咨询电话7223375)。

八、项目资金政策

41.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根据《通江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村规民约,按照“谁受益、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账,进行资产确权登记,明确资产管护主体,移交资产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和衔接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运行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36269)。

42.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部门审查—县级审定”程序和“两上两下”工作方式,建立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乡村振兴、财政部门与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来源计划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任务需要,在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36269)。

43.中省衔接资金支持。使用范围:(1)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建设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的农业生产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宣传、推介,推动产销对接平台建设和消费帮扶,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2)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可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优先聘用监测帮扶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易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予以适当补助,帮助就业创业增收。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促进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利用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当地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等务工就业。利用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挖掘开发优势资源。利用衔接资金(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农村脱贫残疾人就业创业以及发展产业。(3)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适当补助”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使用要求:(1)逐年稳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2022-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分别>55%、60%、65%、70%且不低于上年度比例;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每年用于产业的比例>50%且不低于上年度比例。(2)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优先向监测帮扶对象倾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3)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不得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和超标准安排。(县财政局,咨询电话7236623)。

44.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特色优势产业、民族村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雨露计划”补助、小额信贷贴息分险、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性岗位补助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等。(县财政局,咨询电话7236623)。

45.交通运输项目。(1)建好“平安民心路”。持续巩固 交通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国省干线及县乡村道路建设,实 施乡镇通三级公路, 加快完善村道安防设施建设,推动较大人 口规模的自然村组通硬化路,推进次差路整治工作,有序对早期建成的技术标准低、通行能力弱路段进行提升改造。(2)建好“兴旺产业路”。推进“农村公路+”融合发展,聚焦通江红色旅游、乡村景点、产业园区、特色村落等外联道,大力实施产业路旅游路,助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特色产业路、旅游路,实现“一路一景”“路旅融合”,有效保护公路资产,积极探索盘活农村公路资产开发利用新途径。(3)建好“四好农村路”。扎实推动 “四好农村路”提质扩面,大力实施美丽乡村路建设, 建立健全 农村公路质量分级责任体系,强化建设质量管理,深入推进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实施“路长制”,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作用,推广“大家路大家养”管养新模式,加强公路文化建设。(4)提升“道路运输服务水平”。大力实施乡村运输“金通工程”,积极创建省级“金通工程”样板县,实现乡村客运车身外观、监管投诉平台、乡村客运标识、驾驶员工牌工装“四个统一”。积极有序推进城乡公交线路向重点乡镇延伸和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服务站点,推动“一站多能、一网多用”,建立交邮合作机制,促进城乡物流双向流通更加顺畅,循环能力和效率显著提升。(县交运局,咨询电话7221721)。

46.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整理项目主要涉及土地平整、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其中,土地平整工程包括:旱地坡改梯、田块归并、垦造水田、未利用地开发复垦等;灌溉与排水工程包括:整治渠道、整治山坪塘、新建蓄水池、新建提灌站等;田间道路工程包括:修建宽3.0-4.5米田间道路、新建宽1.0-1.5米生产路。项目资金来源:一是争取省财政投资;二是地方自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7221421)。

九、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47.(1)产业发展促增收。用好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和省内对口帮扶等政策资源,因地制宜培育壮大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帮扶车间等产业,建立健全安置区帮扶产业利益联结机制,持续提升产业带动吸纳能力。鼓励安置区利用迁出(迁入)地土地、产业等生产资料,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进行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采取股份合作、资源合作、资金入股等有效形式,大力支持安置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稳定就业促增收。对有劳动力且有外出务工意愿的搬迁家庭,采取组织化转移劳务就业;对有劳动力但不愿意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引导搬迁群众到企业、专合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建筑工地就近务工。健全完善搬迁劳动力“一库五名单”(劳动力信息库、劳动力转移就业名单、公益性岗位安置名单、创业名单、就业培训名单),强化就失业监测和“零就业”家庭预警,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搬迁户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3)强化安置社区治理促进搬迁社会融入。规范完善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以及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持续深化网格精细化服务管理。全面落实党组织对安置区全覆盖的要求,发挥好网格员、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等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搬迁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综合运用积分制、红黑榜等管理办法,将基层管理服务事项细化为清单,因地制宜制定安置区积分办法,注重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激发搬迁群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社会公德维护的积极性。关注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众,做好生活方式适应性教育培训、心理关爱等,帮助搬迁群众有序融入新环境。(4)搬迁户整户死亡后房屋产权的处置。除公共产权住房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产权归搬迁户个人所有。搬迁户整户死亡后,如有法定继承人,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如无法定继承人,其房屋产权应收归村集体或当地政府进行处置。(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交易特殊限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为搬迁家庭建设的唯一住房,其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权益与一般居民不动产并无本质不同。但为避免搬迁群众因失去住房而返贫,应对安置住房不动产交易作出限制:一是时间限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二是对象限制。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6)搬迁群众脱贫后住房扩建。脱贫攻坚结束后,需要扩建住房的搬迁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稳定脱贫。二是向村委会提出扩建住房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三是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审核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和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申请人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四是报乡镇政府批复备案,并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7)保障和盘活迁出区搬迁群众承包地权益。为保障搬迁群众对承包地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明确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确保搬迁群众权益不受损害。二是有序推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鼓励搬迁户把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收益归搬迁户所有。三是积极推进经营权入股。鼓励搬迁群众将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拓展搬迁群众的增收渠道,保障其增值收益。土地流转后,搬迁群众继续享受依附在原土地上的惠农政策,做到权属不改变、权益不受损。(8)搬迁户的户口迁移。户口迁移直接关系搬迁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应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保持搬迁群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益贫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将户籍迁移落户至迁入地。对于暂时未迁移户籍的群众,可考虑通过办理居住证等形式进行管理,确保搬迁群众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权利,不得因搬迁而出现子女辍学、社保断档等问题。(县发改局,咨询电话7110013;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36269;县委组织部,咨询电话7221111;县人社局,咨询电话7221611;县民政局,咨询电话7116585;县公安局,咨询电话7237619 ;县财政局,咨询电话7221751;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13353)。

十、消费帮扶政策

48.消费协作帮扶。组织县内企业赴兰溪、内江等地区、单位开展推介活动,推动帮扶地区、单位定向采购通江消费扶贫产品。(县商务局,咨询电话7121277;县发改局,咨询电话7110013;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21427)。

49.预算单位帮扶。全县各预算单位食堂日常食材采购、工会福利、节假日慰问、各类活动中要优先采购四川扶贫标识产品、脱贫村和脱贫群众农产品,各预算单位使用工会经费采购金额不低于当年慰问品采购额的40%,用于购买消费帮扶产品。(县财政局,咨询电话7221751;县商务局,咨询电话7121277)。

50.推进社会帮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组织动员爱心企业、爱心市民积极参与消费帮扶。推动“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集中采购消费帮扶重点产品。继续大力开展农特产品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进商超、进景区、进企业、进社区、进平台等产销对接“八进”行动。(县工商联,咨询电话7221143;县商务局,咨询电话7121277;县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7221050)。

51.特色产品线上销售。把电商助农帮扶纳入消费帮扶重要工作内容,持续深化与工行融E购、建行善融商务、拼多多、抖音等网络平台合作,发挥网络销售平台传播远、辐射大、见效快作用,每年组织开展村播助农及各类电商直播活动不少于20场,提高我县特色产品线上销售份额。(县商务局,咨询电话7121277)。

52.组织消费帮扶会展。积极组织天府乡村、脱贫村脱贫产品、手工艺品等消费帮扶产品,参加各类特色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挖掘消费潜力,拓展市场渠道,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县商务局,咨询电话7121277)。

十一、金融支持政策

53.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合理追加不超过10万元,3年期(含)以内,可续贷展期1次,鼓励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放贷,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年利率不超过5%,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贴息和分险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脱贫攻坚期内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包括展期续贷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3月10日到2025年12月31日按新政策执行。(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21427)。

54.金融帮扶。产业带动贷款。根据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充分发挥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产品。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专属贷款产品,并在市场化、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开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增加首贷、信用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产品。针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数量和金额。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推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增加特色产业保险品类,提高养殖保险覆盖面,支持保费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增加对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资金投入。围绕推进水肥一体化,针对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创新投融资方式。(县人行,咨询电话7221268)。

十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55.农村厕所革命。(1)总体思路。整顿、完善、巩固、提高。到2030年,用2个五年规划期基本完成改厕任务,再用1个五年规划期进行巩固提升,到2035年高质量完成任务。(2)总体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改一个成一个;坚持优先在村级建制调整后已部分实施改厕项目的涉改村和在基层组织能力强、农民意愿高、技术模式成熟适用、后续管护有保障的村庄推进;坚持供水和污水治理等配套设施建设统筹推进,不能只改厕不处理污水,没有供水保障就不搞水冲厕所。(3)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农民主体;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力有序、务实高效。(4)改厕重点。以户用厕所改造为主,实现厕污共治。协调推进农村公共厕所、旅游厕所建设。(5)改厕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宜分户则分户、宜集中则集中,不搞一刀切,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形象工程”。(6) 政策保障。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自愿改厕,重点支持厕所改造、后续管护维修、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7) 维护管理。坚持农村厕所改造与使用管护主体谋划、一体设计、一体建设,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当地农民或市场主体组建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化队伍,建立便捷、经济的粪污清掏和资源化利用服务体系。(8) 督查考核。纳入乡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日常督导、季度通报、年度考核、达标验收相结合的考评激励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13353)。

56.农村生活污水治理。(1)基本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利用优先;建管并重,长效推进;政府主导,村民主体。(2)主要目标。到2025年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和保障能力有效提升,管理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全县75%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整治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3)总体要求。①优先治理乡镇所在地、中心村、人口集聚区、生态敏感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优先安排农村居民聚居点(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②对靠近城镇、有条件的农村地区,生活污水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 人口密集、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采取管网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方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采用低能耗或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有效管控污水排放。③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卫生厕所改造一体化推进、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④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与水系综合整治,优先整治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分类监管清单,实施“拉条挂账、逐一销号”。 (4)政策保障。健全地方为主、中央奖补、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用地需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预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5)监督考核。结合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完成、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黑臭水体整治成效评估。(通江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7211780)。

57.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集中处理模式,建立收集转运处理体系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行政村覆盖率达100%。(1)户分类。以户为主对房屋前后进行综合整治,对日常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可腐烂降解的垃圾分拣后统一集中堆放到易腐烂点,添加辅料(秸秆、糠壳、木屑)等发酵(夏季20-30天、冬季30-50天)糊熟后做有机肥使用;纸板、书报、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垃圾分拣后由保洁员或农户自行作废品变卖;灯管类、电池类、纸巾等被污染的纸类和纺织物等其他垃圾,装袋后放入不可回收垃圾桶,由保洁员收集到垃圾集中点统一转运处理。(2)村收集。在交通方便、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放置可卸式垃圾勾背箱,集中收集户用垃圾。行政村按村民小组配备1名保洁员,主要负责村、社公共区域内的卫生清洁管理及农户产生的垃圾进行收集。(3)乡(镇)转运。各村将收集的垃圾按时清运至乡镇垃圾中转站,垃圾每天按时清运1次。(4)县处理。由运营企业定时将片区转运站的生活垃圾转运至指定处理点处理。(县住建局,咨询电话:7221123)。

十三、生态帮扶政策

58.生态帮扶。退耕还林。2019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五年政策补助0.5万亩,补助标准400元/亩;2014-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11.64万亩延期补助,补助标准100元/亩。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县生态效益补偿的集体和个人公益林,兑现标准:16元/亩。生态护林员。2024年选聘1757名脱贫人口为生态护林员,年人均发放劳务补助5065元。(县林业局,咨询电话7222489)。

十四、人才振兴政策

59.在职培训行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坚持“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协同、提升能力与延伸服务衔接,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农产品加工人才技能培训,围绕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培训50名产业发展规划、地方特色农产品加工、手工艺等方面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培育,举办创新型企业家培训,结合领导思维、高端人才能力提升、质量提升与品牌战略、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等培训项目,全方位拓展培育对象战略视野和战略素质。乡村电商人才培训,对接落实省乡村电商人才培训,通过“综合管理+专业技术”“电商运营+专业推广”和新媒体营销等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基层电商领域管理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500人次。(县人社局,咨询电话7221611;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13353;县经信局,咨询电话7221835;县商务局,咨询电话7121277;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咨询电话7120060)。

60.定向培养行动。急需紧缺专业大学本科生定向培养,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专业大学本科生定向培养计划,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上岗的方式,大力为基层培养教育卫生、农林水牧渔、文化旅游、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产业发展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大学本科生。“双一流”高校大学生定向培养计划,对符合我市每年发布的急需紧缺专业需求目录,户籍或生源地在我市,在“双一流”高校就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愿毕业后回巴中市域内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的大学生,大学学习期间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年的专项资助。(县委组织部,咨询电话7221021;县委编办,咨询电话7231951;县人社局,咨询电话7221611;县教科体局,咨询电话7221910)。

61.人才激励行动。村致富带头人扶持,对接落实省农村致富带头人扶持项目,整合相关扶持政策,每年从集体经济管理人才、高素质农民、农村党员等群体,培养一批在技术推广、市场发展、产业融合、增收致富等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培育,对接落实省农民工返乡创业计划,积极为基层培育优秀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给予税费减免优惠、融资贷款、财政补助、用地扶持等其他优惠政策支持。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培育,对接落实省乡村文化和旅游培育项目,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示范项目扶持等方式,培育一批乡村文旅能人,评选一批乡村文旅能人示范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7213353;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咨询电话7120060;县人社局,咨询电话7221611;县文广旅局,咨询电话711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