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通江县2024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2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4〕1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通江县农村危房改造实际情况,现将《通江县2024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4〕152号)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1151户。本批次任务在2024年12月底前全面开工,2025年6月底前全面竣工。
二、实施对象
一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二是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精准识别实施对象,做到应保尽保,严禁扩大保障范围。要认真落实退役军人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优抚政策,优先将符合改造政策的退役军人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
禁止列入对象:一是有其他门面房、经营性用房和二套安全住房的;二是自身有能力改造而自己又不改造的;三是家庭成员中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四是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等其他政策保障范围的;五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六是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的支出,包括单纯实施装饰粉饰、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等方面的支出。
三、补助标准
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全面竣工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实际竣工户数,区分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原则上户均不高于5000元)、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不同方式,确定相应补助标准,据实清算。各乡镇可在总任务不减少、总补助资金量不突破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分类分档到户补助标准。
四、审批程序
“十四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通过“一卡通”农村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审批,全流程实施网上办公,按照“村业务受理及公示—乡镇审核及公示—对象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拨付补助资金”的程序实施。
(一)村业务受理及公示。行政村登录“一卡通”农村危房改造阳光申报系统,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信息录入“一卡通”农村危房改造阳光申报系统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身份证明材料》。申报完成后对申报的信息进行线下、线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上传公示资料(公示资料含电子表格和公示照片),完成公示确认。
(二)乡镇审核及公示。村申报完成后,乡镇登录“一卡通”农村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对行政村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上传《房屋危险状况评定表》并录入审核结果。审核完成后对申报的信息进行线下、线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上传公示资料(公示资料含电子表格和公示照片),完成公示确认。
(三)对象审批。乡镇登录“一卡通”农村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批并录入审批意见。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对象审批工作,开展好业务培训,对乡镇审批通过的对象进行复核备案,确保对象精准。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身份审批业务指导,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身份审批业务指导。县住建局负责对审批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补助资金标准,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
(四)组织实施。对象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五)竣工验收。危房改造实施完成后,乡镇组织农户、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村委等责任主体开展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竣工验收后,乡镇登录“一卡通”农村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审核账号),录入实际应拨付补助资金,完善验收结论并上传相关资料。
(六)资金拨付。乡镇组织竣工验收后,县住建局将全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名册》抄报县财政局开展资金清算。农户自建的通过“一卡通”拨付给改造农户,统建实施的(含农户自行委托建筑工匠和施工单位实施的)可在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直接将补助资金从农户“一卡通”账户转拨给建设单位或建筑工匠。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可结合工作实际,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