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民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查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9 12:48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量: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市民发〔202315)等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及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主要目标

全面掌握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子女赡养能力,确定保障金额和类别,达到对象精准、救助精准开展困难群众排查,将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严禁以“按人保”代替“按户保”。坚持动态管理,做到纳,应退尽退,动态及时,对象精准

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排查,将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困境儿童等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辖区保障水平相对稳定,对特别困难群众适度提高保障标准,切实扎密织牢最低生活保障底线。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保障标准。当前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0//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80//人(保障标准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国家和省级确定的50种大病。

3.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4.与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城镇户籍成员,按户享受农村低保;与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农村户籍成员,按户享受城镇低保县辖区通江籍户口,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完成低保审核确认等工作户籍所在地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县域内非通江县户籍,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居民,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分类施保。坚持分类施保,实行补差与分档相结合确定保障金额。

1.补差标准:对整户纳入保障的家庭,按照申请低保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放保障金。

2.分档标准:①低保边缘家庭中纳入低保的“单人保”对象,按照人均150//月进行保障。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无力赡养、抚养、扶养的低保对象,在县域内养老机构(精神病院)居住满1月以上,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发放保障金。纳入低保的困境儿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保障,并享受100//月调节金。

3.分类调节补助:分类调节是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特定对象,再给予分类调节补助。符合多种调节补助的低保对象,按其中最高一项调节补助。

1重特大疾病患者100//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00//

3在校大学生(不含研究生):80//

四、低保边缘家庭政策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获得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一)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1.5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除下列具体要求外,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2021年版)规定要求执行:

1.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进行认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受理,在入户调查时由申请人补齐提交。

(三)对象管理

对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在认定当月及时录入“天府救助通智慧平台”进行系统管理,实施动态监测,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自然减员对象,已整户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要及时予以清退;对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要求做好转介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应急、司法等专项救助。

重点任务

(一)主动排查,及时纳入新增对象

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群众申请要及时受理,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做到应保尽保,坚决不能出现“漏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认真落实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对无力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要代为提出申请密切关注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扶贫搬迁户、精神病人、HIV患者、残疾人等对象个人或家庭,务必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对因疫因灾因病因学导致家庭收入大幅下降或刚性支出增加,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要尽快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二)动态管理,全面复核在册对象

对低保家庭的户籍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子女赡养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享受条件的继续保障,并根据家庭人均收入重新计算保障金不再符合的及时停发,并告之停发理由。低保边缘家庭“单人保”对象,重点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150//进行保障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对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非报酬性奖励、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要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因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待收入稳定后再退出低保。对刚性支出家庭,要充分核算就医、就学、残疾人康复治疗及辅助器具配备等刚性支出。对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子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5%计算赡养费,子女具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得将老年人纳入低保保障。

(三)预警监测,分类落实帮扶措施。

对未纳入低保的低收入家庭,要加强动态监测,做好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根据家庭困难原因、困难需求落实常态化帮扶措施。对监测对象,重点掌握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立即启动救助程序,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求助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关专项救助政策,通过综合运用各部门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监测预警特殊困难情形且缺乏相应救助政策的,上报县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个案研究解决;对监测预警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终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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