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T2号

发布日期:2023-04-13 17:05信息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字号:  

通江县锐德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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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政均

注册地址:通江县民胜镇街道鹦哥嘴路922号1幢1单元1号。

实际办公地址:通江县两河口镇两河口村一社(小地名:白水溪)。

2023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并经调查,发现你公司砂石加工场至开采区道路未清扫,堆存在砂石场内砂石未围挡、遮盖,生产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我局执法人员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均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政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T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到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