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2〕T12号
四川华牧巴山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BMEEKJ4B
法定代表人:李 超
住 所:通江县火炬镇渡水溪村2社
2022年11月1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通江县火炬镇渡水溪村2社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从事肉牛屠宰过程中,将清洗屠宰车间的部分废水排入公司外的水沟和山坡。经采样检测,废水的化学需氧量超出《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一级标准限值范围80 mg/L的0.1725倍,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及《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2〕T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2022〕T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限期内,你公司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决定:处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到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以备查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巴中江北支行
户 名:巴中市财政局
账 号:70020104000115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