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字〔2022〕T7号

发布日期:2022-08-02 10:38信息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字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字2022T7号

 

当事人:通江县新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3269372587

投资人(负责人):王绪兵,男,57岁,初中文化,现住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嘴新区滨河大道通江县新城加油站,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9。

 所:巴中市通江县高明新区(原诺江镇)石牛嘴新区滨河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30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江县高明新区(原诺江镇)石牛嘴新区检查时,发现通江县新城加油站92#6号汽油加油机在加油作业时油气回收装置未使用(运行)

以上事实,2022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22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T7号),告知你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限期内,你站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结合你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决定对你站处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20000.00元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巴中江北支行      户名:巴中市财政局

   号:700201040001155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站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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