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字〔2022〕T7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字〔2022〕T7号
当事人:通江县新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3269372587
投资人(负责人):王绪兵,男,57岁,初中文化,现住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嘴新区滨河大道通江县新城加油站,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9。
住 所:巴中市通江县高明新区(原诺江镇)石牛嘴新区滨河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30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通江县高明新区(原诺江镇)石牛嘴新区检查时,发现通江县新城加油站92#6号汽油加油机在加油作业时油气回收装置未使用(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22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T7号),告知你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限期内,你站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结合你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决定对你站处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20000.00元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巴中江北支行 户名:巴中市财政局
账 号:700201040001155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站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