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字〔2022〕T06号

发布日期:2022-08-01 17:21信息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字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2〕T6号

 

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85818601T

法定代表人:胡珊珊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5X

  所: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2号

2022年6月24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通江县铁溪镇桐梓塬村3社(小地名:坑家坝)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的“拌和站和砂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2年4月10日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评估报告》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T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款……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贰万捌仟玖佰元整(小写:289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交到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以备查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巴中江北支行

   名:巴中市财政局

    号:70020104000115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