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字〔2022〕T05号

发布日期:2022-07-28 17:16信息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字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2〕T05号

 

通江县宇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7KY4957

法定代表人:冉星明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13

公司住所:通江县诺江镇马岭村六社32号

2022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通江县宇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投资建设并负责经营的餐厨垃圾分类回收场所无除臭环保设施且未采取有效除臭措施,臭味较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2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T0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在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一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到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以备查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巴中江北支行

   名:巴中市财政局

   号:70020104000115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