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4〕T1号
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9279793XK
法定代表人:李伟
地 址:通江县民胜镇周子坪村七社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搅拌站清洗罐车的沉淀池外山坡上堆放有混凝土废渣;沉淀池有小孔直通外面山坡,山坡上存在罐车清洗废水排放的痕迹;此外搅拌站罐体下有一小股场地污水流经污水沉淀池后排入外环境。
上述行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通环函〔2012〕64号)的要求:“产生的废料收集作为道路建设的路面辅垫料或者地面平整的填料,废料及沉淀池收集用于建筑材料加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生活污水用于灌溉农田,清洗废水全部通过沉淀后继续回用,均不能外排”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检查照片;2023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周文军、办公室负责人李瑞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T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3〕T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1月4日,我局未接到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