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字〔2024〕T5号
当事人名称:通江县力至公用事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D0KXRQ4W
地 址: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52号3楼6-A号
2024年10月11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通江县石牛嘴箭口河大桥附近有一砂石场无环保手续、场地建设噪音扰民。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调查取证,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箭口河大桥旁投资建设的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于2024年7月中旬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11日《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来信来电来访处理笺》,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公司委托授权人陈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估价咨询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T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到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玖万壹仟伍佰元整(小写:91500.00元)。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