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2022〕T05号

发布日期:2022-08-03 14:50信息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字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境责改〔2022〕T05号

通江县宇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7KY4957

法定代表人:冉星明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13

公司住所:通江县诺江镇马岭村六社32号

2022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通江县宇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投资建设并负责经营的餐厨垃圾分类回收场所无除臭环保设施且未采取有效除臭措施,臭味较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行为,我局将申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