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字〔2022〕T7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境责改字〔2022〕T7号
当事人:通江县新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3269372587
住 所:通江县高明新区(原诺江镇)石牛嘴新区滨河大道。
投资人(负责人):王绪兵,男,57岁,初中文化,现住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嘴新区滨河大道通江县新城加油站,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9。
2022年6月30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通江县高明新区(原诺江镇)石牛嘴新区检查时,发现通江县新城加油站92#6号汽油加油机在加油作业时油气回收装置未使用(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22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现责令你站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