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2023〕T8号
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9279793XK
法定代表人:李伟
办公地址:通江县民胜镇周子坪村七社。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通江县民胜镇周子坪村七社的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搅拌站清洗罐车的沉淀池外山坡上堆放有混凝土废渣;沉淀池有小孔直通外面山坡,山坡上存在罐车清洗废水排放的痕迹;此外搅拌站罐体下有一小股场地污水流经污水沉淀池后排入外环境。
上述行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通环函〔2012〕64号)的要求:“产生的废料收集作为道路建设的路面辅垫料或者地面平整的填料,废料及沉淀池收集用于建筑材料加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生活污水用于灌溉农田,清洗废水全部通过沉淀后继续回用,均不能外排”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伟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