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境责改〔2024〕T4号
当事人名称:通江县力至公用事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D0KXRQ4W
地 址: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52号3楼6-A号
2024年10月11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通江县石牛嘴箭口河大桥附近有一砂石场无环保手续、场地建设噪音扰民。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调查取证,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箭口河大桥旁投资建设的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于2024年7月中旬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11日《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来信来电来访处理笺》,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公司委托授权人陈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估价咨询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并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