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发布日期:2023-07-14 16:59信息来源:巴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浏览量: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教〔2020〕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区县教研、教师发展、电化教育、教育考试、教育技术装备和校外教育、培训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准确理解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言传与身教、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二)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受处理当年及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3.对申报材料查实的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申报者为单位中层以上干部5年内不得申报)。

4.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暂缓申报。

第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设置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工委、少先队辅导员、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及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第六条 教师资格及相关要求

(一)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二)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第九条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对职称外语不

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条 自2023年起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须取得省教

育考试院主考的省书法水平测试四级以上等级证书,乡村和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放宽至三级。

第十一条 支教工作要求

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支教(从教)经历。

第十二条 评聘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务,具备相应申报职称素质能力测试答辩成绩合格且在3年有效期内(其中城区学校A类,乡村学校A类或B类)。评聘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按要求参加省级答辩。

第十三条 三级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育人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具有班主任、团委、少工委、少先队辅导员、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等思政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评审)。

(三)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教案设计规范,能够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二)育人工作要求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具有班主任、团委、少工委、少先队辅导员、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等思政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评审)。

(三)教学工作要求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案设计规范,能驾驭课堂教学,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具有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应用能力。

(四)教研工作要求

初步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五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育人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身心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教学工作要求

1.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

2.教案设计较科学,课堂驾驭能力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

3.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应用能力,承担校级(其中城区学校须县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

4.任现职以来,还需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1次以上县级荣誉,或2次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2)担任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成员或学员;

(3)担任校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

(4)在县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5课时以上)。

5.教研机构教研员(含电教、教育装备、教师发展中心机构人员,下同)除满足第4项条件外,任现职以来每年还需深入学校或通过县级以上网络平台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任现职以来面向社会承担公益性专题讲座3次(课时)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承担网课、公开课、专题讲座5次(课时)以上。

(四)教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任现职以来,中小学教师至少有1项校级教研成果;教研机构教研员至少有2项县级教研成果。

(五)指导培养年轻教师工作要求

初中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一定成绩。

第十六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育人工作要求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身心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任务,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三)教学工作要求

1.坚持“五育”并举,教学质量好;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优化教学方式,完善作业考试辅导,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

3.教案设计科学,特色较鲜明,课堂驾驭能力较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承担县级以上的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乡镇学校教师1次以上、城区学校教师2次以上;

4.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5.任现职以来,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1次以上市级以上荣誉,或2次以上县级以上荣誉,或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担任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成员;

(2)担任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1次以上或校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2次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论文、优质课展评、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

(4)在市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5课时以上)。

6.教研机构教研员除满足第5项条件外,任现职以来每年还需深入学校或通过县级以上网络平台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任现职以来面向社会承担公益性专题讲座3次(课时)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每年承担网课、公开课、专题讲座6次(课时)以上。

(四)教研工作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任现职以来,中小学教师至少有1项县级教研成果,教研机构教研员至少有2项市级教研成果。

(五)指导培养年轻教师工作要求

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七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育人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科学的教育主张,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

2.育人成果显著,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以上;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三)教学工作要求

1.坚持“五育”并举,教育教学质量高,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优化教学方式,完善作业考试辅导,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在本市(州)同类学校同类学科中处于前列;

3.教案设计科学,特色鲜明,课堂驾驭能力强,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高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

4.承担县级以上的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其中市级以上至少1次。

5.任现职以来,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1次以上省级荣誉,或2次以上市级荣誉,或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担任市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领衔人或省级名师名校长

鼎兴工作室成员;

(2)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教师2次以上;在省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过自创的教育教学资源(5课时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论文、优质课展评、技能大赛等评审工作;

(4)被聘为高校兼职教师,承担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或被聘为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承担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

6.教研机构教研员除满足第5项条件外,任现职以来每年还需深入学校或通过县级以上网络平台听课、评课120学时以上,承担省级以上网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任现职以来面向社会承担公益性专题讲座4次(课时)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每年承担网课、公开课或专题讲座6次(课时)以上。

(四)教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中小学教师至少有1项省级教研成果;教研机构教研员至少有2项省级教研成果。

(五)指导培养年轻教师工作要求

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在“四大片区”连续工作4年或“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四大片区”服务期满1年的;

(三)2003年以后到“四大片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四大片区”评聘教师职称的。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章 破格推荐条件

第二十条 师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三)获得“四川省特级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

(四)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技能大赛获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前三名。

第二十一条 师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一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四)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技能大赛获前六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前六名。

(七)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级以上荣誉。

第二十二条 师德高尚,解决重大教育教学难题,在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特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三)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四)获得“全国教书育人楷模”荣誉,或两次以上获得“四川省教书育人名师”“四川省中小学名校长”“四川省中小学名班主任”等荣誉。

第二十三条 师德高尚,解决重大教育教学难题,在教育教

学专业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四)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获得省级以上“教学能手”称号;或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技能大赛获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学年排名前三名。

(六)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

第二十四条 师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从教以来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其中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六款除外)的荣誉或业绩,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作为巴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条件,但均不得低于国家、省、市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农村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评审教师职称,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其中校级领导干部正职听(评)课情况纳入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对抽调选派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教师,抽调选派期间不作课时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校级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教师职称的重要依据。所任职学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一)因不开齐开足课程或虽开齐开足课程但实施效果不好,所在单位或领导本人或所任职单位同一年度有2名以上教师被问责处理。

(二)学校(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不力被追究领导责任的。

(三)学校(单位)申报职称连续2年出现弄虚作假或同一年度出现2人以上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学科)业绩成果。

第三十一条 专职督学申报职称条件参照教研机构教研员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由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除特别注明外,凡表述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二)“教研成果”包括:

1.获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2.完成的教研课题、教育教学论文、专著等;

3.撰写的具有相当研究深度、有实际教学指导意义、得到相应层次专家认可的教学设计、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交流材料等;

4.参与编写的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或地方课程;

5.参与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以及教育考试命题等工作所作出的实质性贡献;

6.应用信息技术等改革教育教学方式的典型案例;

7.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教研成果。

(三)“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教育学会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申报者须独立完成或主研人员)。

(四)“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研”指课题作者排名前五的人员,即:主持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参与人。

(五)“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申报者须独撰或第一作者);“专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论著或教材(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主要作者应注明具体撰写章节内容)。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畴。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

(六)“荣誉”是指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荣誉。

(七)“奖励”是指按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

(八)“四大片区”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九)县级、市级、省级指同级党委政府,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信息化平台”指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的信息资源平台等;或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原则上认定为市级)。

(十一)“教师发展机构”指教师进修校,教师发展中心,继续教育中心,教师培训中心等服务教师发展的机构。

(十二)“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十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奖励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地市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作为个人业绩材料。

(十四)成果奖等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其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的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十五)各类表彰、采纳、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须提交采纳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成果转化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录播课等参加评选获奖的但未经采取网络平台展播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不予以认定为公开课、示范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