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加强高素质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教〔202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教育技术装备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学校相关人员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职称;实验师为中级职称;高级实验师和正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称。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二)遵守职业操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科学、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科学、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室、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受处理当年和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3.对申报材料查实的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申报者为单位中层以上干部5年内不得申报)。
4.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暂缓申报。
第五条 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能力,达到本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关于岗位工作量、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等有关要求。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六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对职称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条 评聘实验师职务,具有相应申报职称素质能力测试答辩成绩合格且在3年有效期内(其中城区学校A类,乡村学校A类或B类)。评聘高级实验师和正高级实验师职务,答辩按川教〔2020〕77号第二十三条执行,其中市级推荐参照评聘实验师组织素质能力测试方式成绩合格方可推荐。
第十一条 实验员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毕业,见习1年期满考核合格再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能力业绩要求
1.了解与本职工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基本掌握常规的试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具有实验室和实验操作的基础知识,能够完成所从事领域的实验任务。
第十二条 助理实验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实验员岗位任职满1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学历,在实验员岗位任职满4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
1.基本掌握所从事研究室或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的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够胜任本研究室或实验室工作,成效较好;
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研究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掌握实验的相关基本理论知识,能够正确进行实验研究;
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研究或实验工作,能独立制定实验方案,积极开展实验研究和创新实践;能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
第十三条 实验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学历,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
1.具有一定实验研究的能力,能根据所从事工作相关领域的实际和特征进行实验研究,有比较丰富的实验研究经验,并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果比较突出;
2.独立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实验方法,实验实践经验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开展实验效果较好;
3.能够对与实验研究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较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4.比较扎实地掌握所从事领域研究室、实验室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开展实验效果较好;
5.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项校级业绩成果。
第十四条 高级实验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实验师岗位任职满6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
1.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的实验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相关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写出过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3.具有所从事相关领域实验室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出色的完成单位交付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4.能发挥研究室、实验室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助理实验师、实验员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5.熟练掌握所从事领域实验体系和专业知识,实验研究成果显著,在同类研究室或实验室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验操作技术纯熟,实验操作方法具有代表性;
6.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项县级业绩成果。
第十五条 正高级实验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
1.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科学、教育事业第一线,出色地完成研究室、实验室工作任务,成果突出;
2.在实验研究领域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实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实验研究或教学专家;
3.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从事领域实验体系和专业知识,实验研究业绩卓著,实验教学成果显著,在同类研究室或实验室中处于前列;实验操作技术精湛,能创立独具一格的实验操作方法;
4.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项市级和1项省级业绩成果。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在“四大片区”连续工作四年,或“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四大片区”服务期满 1 年的;
(三)2003 年以后到“四大片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四大片区”评聘实验技术职称的。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品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主研人员。
(三)获得与实验技术或行业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
(四)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前三名。
第十九条 品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科学研究、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一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四)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科技或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前六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排名前六名。
(七)获得与教育教学或与所从事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
第二十条 品德高尚,解决重大实验技术难题,在实验专业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特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三)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品德高尚,解决重大实验技术难题,在实验专业技术岗位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科学研究、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设特等奖后获奖的,为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四)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科技或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五)获得省级以上“教学能手”称号;或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科最受欢迎课程资源学年排名前三名。
(六)获得与实验技术或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作为巴中市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国家、省、市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际满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任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学历取得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除特别注明外,凡表述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二)“实验技术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各科研机构、各级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中进行实验教学、实验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学实验、技术研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业绩成果”包括:
1.主研完成本专业技术领域科研项目、研究课题;
2.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成果、作品获奖;
3.在公开发行的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出版本学科领域专著、教材,或领衔主研本学科领域在线教育课程,经审查合格并公开上线;
4.指导培养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本专业领域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培训中承担授课任务或学术讲座,效果突出;
5.获得与本人从事工作领域相关的荣誉(奖励);
6.参与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制定、修订等工作并作出实质性贡献;
7.撰写具有一定研究深度、有实际指导意义、得到相应层次专家认可的教学设计、经验总结、调研报告、交流材料等;
8.研制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专用软件等获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9.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实验技能竞赛奖励;
10.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业绩成果。
(四)“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研”指课题作者排名前五的人员:即:主持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参与人。
(五)“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教育学会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申报者须独立完成或主研人员)。
(六)“科研项目”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七)“论文”指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申报者须独撰或第一作者);专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论著或教材(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主要作者应注明具体撰写章节内容),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技术系列教材、用书,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主要作者应注明具体撰写章节内容。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
(八)“荣誉”指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所从事职业直接相关的荣誉。
(九)“奖励”指按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与实验技术人员所从事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
(十)县级、市级、省级指同级党委政府,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一)“四大片区”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十二)“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十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奖励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地市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作为个人业绩材料。
(十四)“实验员岗位”“助理实验师岗位”“实验师岗位”“高级实验师岗位”任职时间,对于中学物理、中学化学、中学生物和小学科学教师兼任了相应学科实验室管理工作,其相应教师岗位任职时间视同实验技术岗位任职时间。
(十五)成果奖等级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其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的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十六)各类采纳、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采纳须提交采纳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成果转化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