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发布日期:2023-07-14 17:04信息来源:县教科体局 浏览量: 【字号:  

一、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4.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

5.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行政负责人;

6.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7.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8.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办报告

3.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4.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5.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6.学校章程

7.拟任财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8.拟聘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9.拟任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10.资产证明材料

四、审批流程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