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条件及程序
审批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7号)。
审批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审批单位: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3.申请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材料;
4.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证明材料;
5.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6.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幼儿)交接制度、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7.已经投保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8.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9.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与校车驾驶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审批时限:
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经信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使用许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签字处盖章)。 |
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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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
复印件(验原件,签字处盖章)。 |
主管部门 |
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3 |
申请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 |
复印件(验原件,签字处盖章)。 |
车辆生产公司,交通管理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行驶证 |
4 |
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证明材料 |
复印件、原件。 |
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
驾驶证,体检合格证明,无犯罪、吸毒及重大交通违法查询记录各1份。 |
5 |
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
原件,签字处盖章。 |
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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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幼儿)交接制度、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
原件,签字处盖章。 |
承担维修保养的公司和学校(幼儿园) |
维修协议、营业执照 |
7 |
已经投保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
复印件(验原件,签字处盖章)。 |
保险机构 |
保险单 |
8 |
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
复印件(验原件,签字处盖章)。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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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与校车驾驶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
复印件(验原件,签字处盖章)。 |
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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