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条件及程序

发布日期:2023-06-05 16:42信息来源:通江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浏览量: 【字号:  

    审批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7号)。

审批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审批单位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3.申请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材料;

4.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证明材料;

5.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6.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幼儿)交接制度、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7.已经投保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8.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9.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与校车驾驶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审批时限:

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经信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使用许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备注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签字处盖章)。

学校(幼儿园)

 

2

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复印件(验原件,签字处盖章)。

主管部门

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3

申请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

复印件(验原件,签字处盖章)

车辆生产公司,交通管理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行驶证

4

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证明材料

复印件、原件。

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驾驶证,体检合格证明,无犯罪、吸毒及重大交通违法查询记录各1份。

5

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原件,签字处盖章。

学校(幼儿园)

 

6

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幼儿)交接制度、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原件,签字处盖章。

承担维修保养的公司和学校(幼儿园)

维修协议、营业执照

7

已经投保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复印件(验原件,签字处盖章)

保险机构

保险单

8

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复印件(验原件,签字处盖章)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9

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与校车驾驶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复印件(验原件,签字处盖章)

学校(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