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 :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位地址:通江县高明新区红锋大厦
法人代表:陈*祥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1日对你单位实施的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核心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新增工程涉嫌规避招标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9月1日实施的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核心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新增工程未按规定公开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依据上述证据,本机关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办公会议研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项目合同金额陆佰零壹万元(小写:601万元)千分之十地罚款陆万零壹佰元(小写:601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100************003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红星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