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通江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4-20 14:53信息来源: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量: 【字号:  

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单位《关于调整通江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程项目内容的请示》(通综执〔2025〕4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调整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项目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项目名称:通江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程(2020-511921-77-01-488683)。

三、建设性质:新建。

四、建设地址:通江县。

五、调整后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采购智能回收站10套,垃圾分类收集亭250个,智慧垃圾分类亭250个,电动保洁车10辆,有害垃圾运输车2辆,总质量25T新能源勾臂转运车4辆,小型新能源勾臂车5辆,可移动式压缩箱21个,载重量8T新能源压缩车4辆,载重量3T新能源压缩车5辆,载重量5T新能源压缩车5辆,新能源道路养护车2辆,总质量18T洒水车2辆,4立方米勾臂垃圾桶60个,660L塑料分类收集桶300套,塑料分类果皮箱500套以及迁建生活垃圾中转站1座等。

六、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估算总投资3970万元。资金来源: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七、建设工期:12个月。

八、项目耗能:项目建成后年综合消耗能源量34.69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29.18万千瓦时、水0.30万吨。年耗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九、招标方案: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详见附表)。

十、其他事项

(一)接文后,请按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我局进行审批。

(二)法律法规要求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应在开工前办理齐全。项目进展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填报。

(三)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四)项目单位应将安全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逗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项目安全质量防护措施,确保项目安全快速有序建设。

(五)《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江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通发改〔2020〕537号)、《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通江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程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的批复》(通发改〔2023〕578号)和《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通江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通发改〔2024〕368号)批复内容与本批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批复文件为准。


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0日

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通江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程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全部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安装工程 全部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监理
设备 全部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重要材料 全部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1、招标范围: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含安装)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395号)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
   (2)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具体地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应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进行监督。招标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的,应当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有关规定,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严格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制度。
   (4)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本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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