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民政局机关2024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单位职能简介
(1)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
(2)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和跨县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拟定全县社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指导各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年检工作;拟定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经省级登记设在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指导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建立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微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5)负责全县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全县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全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主管全县社区建设工作。
(6)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收养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县收养登记工作。
(7)负责《殡葬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县殡葬改革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县殡葬改革工作。
(8)负责研究和拟定全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县、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及申报工作;指导各县行政区划和勘界工作;负责全县县际和县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承办县际和县、乡(镇)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9)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工作。
(10)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企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指导福利事业的服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收养对象的合法权益;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审核和业务管理。
(11)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管理、监督、审批和资格认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保护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12)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外县(县)收容遣送和保护救助流浪儿童工作。
(13)指导全县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县区福利彩票销售和福利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全县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审核、报批与管理。
(二)单位2024年重点工作
1.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一是抓好成果巩固。围绕兜底保障,持续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二是及时发放资金。及时发放各类救助救济资金,开展困难群众大排查和社会救助资金清理和政策落实督导,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对象应保尽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三是开展低保复核。完成全县2024年度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年度复核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简化审批资料,让困难群众少跑路,只跑一次路。
2.优化社会服务水平。一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县失能老人养护院、铁溪特困供养人员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农村互助养老工作。成立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进农村养老机构改革。二是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排查甄别工作,推进深度帮扶服务困境儿童摸排调查工作,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系列活动。三是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持续开展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开展第二批民间殡葬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建成涪阳镇农村公益性墓地。全面完成全县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范围划定工作,大力推进遗体火化工作。
3.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一是抓好试点示范创建。完成2023年城乡社区治理通江县“创特色”工程项目,在牌坊街社区打造五社联动示范社区。二是提高社区治理效能。强力推进“道德银行”示范创建工作,助推乡村治理。积极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巩固婚俗改革成果,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治理活动。三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培育慈善人才,健全慈善体系,加强慈善工作监管。
二、单位概况
2024年财政预算财政供给人员19人,其中公务员13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0名,工勤人员1名,事业人员5名;供给车辆1辆;下属二级预算单位5个,其中其他事业单位5个,为:通江县新华康复院、通江县殡葬管理所、通江县救助站、通江县儿童福利院、通江县婚姻登记处。
三、收支预算情况
单位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2024年收支预算总数为20160.27万元,比2023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426.85万元,主要原因是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等专项纳入预算管理。
(一)收入预算情况。收入预算总额20160.2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9783.25万元,占总收入98.13%,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31万元,占总收入1.87%。
(二)支出预算情况。支出预算总额20160.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3.81万元,占总支出38.88%,项目支出19413.79万元,占总支出61.12%。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0160.27万元,比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426.85万元主要原因是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等专项纳入预算管理。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0160.2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31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60.2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31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0160.27万元,比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426.85万元主要原因是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等专项纳入预算管理。
(一)基本支出783.81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741.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奖金、住房公积金、医疗费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等支出。
2.公用经费41.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19382.79万元,其中:运转类项目支出23万元,主要用于党建、依法治县、驻村第一书记、培训、公务接待、机关物业管理及水电气、网络运行维护和资料印刷等支出;发展类项目支出19359.79万元,主要用于专项设备购置、项目前期工作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2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0.5万元,比2023年预算总额增加0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23年预算增长(减少)0%,主要原因是2024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0.5万元,较2023年预算增长0%,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考察调研、专项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三)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较2023年预算减少%,2024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元,较2023年预算增长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较2022年预算减少0%,主要原因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相关规定,车辆已交到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金25万元,儿童康复明天计划6万元。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无预算安排。
九、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4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1.95万元,较2023年预算数增加4.47万元,增长(下降)11.93 %,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财政相应的运行经费管理制度。
十、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支出4.5万元,主要是:用于办公设备购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底,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2413.53万元。现有公务用车1辆,其中:定向保障类0辆、执法执勤类0辆、特种专业技术类1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0辆。单价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十二、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2024年预算编制了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其中:涉及项目5个,预算项目资金19382.79万元。
十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当年安排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收入: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除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行政运行: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七)事业运行: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九)行政单位医疗: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事业单位医疗: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十二)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三)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日常公用经费:为保障部门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