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2024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通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于2019年3月,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移交安置股、拥军优抚股、褒扬纪念股、规划财务股,直属单位通江县光荣院、通江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通江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一)职能简介
1.拟订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5.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6.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
7.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8.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申报全县拟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9.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10.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2.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13.职能转变。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2024年重点工作
1.厚植情怀,刚性落实各类政策。高质量完成2024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刚性落实优抚对象各项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进一步探索光荣院养老运行机制。
2.夯基筑实,强力推进体系建设。2024年高标准完成11个中心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借用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契机加强对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及“兵支书”的学习培训,积极培树退役军人先进典型,进一步发挥“头雁”作用。学习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思想引领,优化决策程序、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体系队伍。
3.奋楫争先,持续擦亮金字招牌。高质量完成2024年清明祭英烈及烈士公祭日等活动,总结推广“红色传承先行区”建设经验,进一步弘扬川陕苏区精神。在双拥创建上,全力以赴、查漏补缺,确保凡创必成,实现省级双拥模范县“四连冠”,为明年巴中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贡献通江力量。
4.网格服务,全力化解矛盾问题。深入推进“找上门、听诉求”“请进门、解难题”活动,落实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强化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力度,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守住“三个不发生”(不发生非法到省进京聚集、不发生个人极端事件、不发生有影响的负面舆情事件)工作底线。
5.锤炼作风,锻造一支硬核队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狠抓作风建设,着力培养一支懂业务、会协调、能创新、强执行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队伍,在社会治理新形势下让“退役军人之家”的牌子更亮更响。
二、单位概况
2023年局机关财政预算财政供给人员7人,其中:公务员7人,供给车辆0辆,下属二级预算单位3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为通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其他事业单位3个,为通江县光荣院、通江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通江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三、收支预算情况
通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765.39万元,上年结转收入690.36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984.44万元。2024年收支预算总数为8455.75万元,比2023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1670.0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2024年初将优抚、安置类等项目支出纳入了年初预算,二是人员增资。
(一)收入预算情况。收入预算总额8455.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765.39万元,占总收入91.84%,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0%,上年结转收入690.36万元,占总收入8.16%。
(二)支出预算情况。支出预算总额8455.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2.39万元,占总支出1.57%,项目支出8323.36万元,占总支出98.43%。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455.75万元,比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1670.05万元,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一是2024年初将优抚、安置类等项目支出纳入了年初预算,二是人员增资。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765.39万元,上年结转收入690.36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984.4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60.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0.92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455.75万元,比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1670.05万元,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一是2024年初将优抚、安置类等项目支出纳入了年初预算,二是人员增资。
(一)基本支出132.39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116.6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奖金、住房公积金、医疗费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等支出。
2.公用经费15.7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8323.36万元,其中:一是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20万元,(1).涉军信访经费支出10万元,主要用于信访资料印刷费、邮寄费、省内外调查开支等支出;(2).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专项经费支出10万元,主要用于专项设备购置、双拥宣传、对部队及优抚对象走访慰问等支出;二是部门项目支出8303.36万元,(1).抚恤项目支出7103.16万元;(2).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项目支出453.19万元;(3).退役安置资金项目支出747.02万元。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2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0.12万元,比2023年预算总额无变化,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23年预算无变化,主要原因是2024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0.12万元,较2023年预算无变化。
(三)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2023年预算无变化,2024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较2023年预算无变化。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无预算安排。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无预算安排。
九、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4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5.77万元,较2023年预算数减少25.05万元,下降61.36 %,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缩减经费开支。
十、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支出0.4万元,主要是:办公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底,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83.81万元。现有公务用车0辆,其中:定向保障类0辆、执法执勤类0辆、特种专业技术类0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0辆。单价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十二、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2024年预算编制了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其中:涉及项目7个,预算项目资金8323.36万元。
十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当年安排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收入: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除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行政运行: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七)事业运行: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九)行政单位医疗: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事业单位医疗: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十二)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三)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日常公用经费:为保障部门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