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充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3035727742041 |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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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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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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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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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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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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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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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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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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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1905交罚〔2023〕006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违法事实 |
2023年04月10日21时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通江县大黄沟桥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龚德军驾驶南充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川R76928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南充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货厢高度为1.5米,加高了0.5米,实际为2米。该改装行为由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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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给予南充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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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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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00:00:00.0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13 00:00:00.0 |
处罚机关 |
通江县交通运输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2100883435XJ |
数据来源单位 |
通江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2100883435XJ |
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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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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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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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