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丽琼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
|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1905交罚〔2023〕00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
违法事实 |
2023年04月02日07时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通江县高明大道高明湖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丽琼驾驶川Y3Y699小型客车,该车核定载座7人,车上共计装载6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通江县高明大道高明湖路段出发,当事人张丽琼与车上6名乘客约定到达通江县城南车站后,向张丽琼支付每人 15元费用。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处罚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内容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给予张丽琼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00:00:00.0 |
公示截止期 |
2023-04-06 00:00:00.0 |
处罚机关 |
通江县交通运输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2100883435XJ |
数据来源单位 |
通江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2100883435XJ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