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2024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单位职能简介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的审核,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排水以及市场建设等设施的建设方案评审和监督。
(4)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辖区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内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9.履行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24年重点工作
1.思想引领,夯实理论基础。一是强化基层党建工作。深入细致抓好主题教育,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和党务公开等制度。二是抓牢意识形态工作。加强主流媒体的宣传引导,守好主阵地,唱响主旋律,汇聚正能量。三是开展队伍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学习机制,加强交流培训,提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
2.优化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一是严管店外经营和流动摊贩。特别是校园周边、菜市场周边及辖区内主要道路,遏制流动摊贩乱设乱摆现象,保障城市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二是清理人行道上私自设置的地锁。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将全力优化现有停车资源,最大力度解决居民停车难的问题。三是继续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全方位整治夜市烧烤油烟污染,要求夜市烧烤商户全部进店经营,确保烧烤经营不扰民。四是对乱停乱放现象进行集中整治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对县城内的乱摆乱放、损坏的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的机动车等进行整治。将县城停车场乱象治理,窨井盖治理等工作纳入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新建1000个停车泊位,推进智能停车泊位规范化管理。六是全面清理城区户外广告,规范户外广告管理。七是加强监督检查。紧盯重点地域,特别是春在工业园、金堂工业园、秋锦山化工园、青峪口水库、三水厂建设等重点项目场地的违建治理,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消防和燃气安全、招投标市场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房地产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精细服务,深化为民办事。一是加快项目建设。到2024年年底,在县城周边建成两个集中祭祀点,引导市民规范祭祀。二是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一步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积极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新时尚。三是高效回应信访诉求。提高问题办理效率,确保实现信息传达及时率、按期回复率两个100%目标。四是持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工地“8个100%”,抓好扬尘、油烟、“五烧”等禁燃禁放等工作,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二、单位概况
2023年财政预算财政供给人员93人,其中公务员9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61名,工勤人员3名,事业人员20名;供给车辆7辆。
三、收支预算情况
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42.45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41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3.0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88.8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488.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6.13万元。2023年收支预算总数为1577.23万元,比2023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279.63万元,主要原因是职工基础绩效纳入年初预算。
(一)收入预算情况。收入预算总额1856.8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42.45万元,占总收入99.23%,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41万元,占总收入0.77%,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0%。
(二)支出预算情况。支出预算总额1856.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21.76万元,占总支出81.95%,项目支出335.1万元,占总支出18.05%。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856.86万元,比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279.63万元,主要原因是职工基础绩效纳入年初预算。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42.45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4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3.0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88.8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488.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6.13万元。2023年收支预算总数为1577.23万元,比2023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279.63万元,主要原因是职工基础绩效纳入年初预算。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856.86万元,比2023年增加279.63万元,主要原因是职工基础绩效纳入年初预算。
(一)基本支出1521.76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1344.8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奖金、住房公积金、医疗费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等支出。
2.公用经费176.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335.1万元,其中:运转类项目支出335.09万元,其中警务大队专项工作经费10.8万元,违法建设整治及“三违”专项经费24.3万元,综合执法及“三违”工作经费117万元,临聘人员经费183万元。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2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12.5万元,比2023年预算总额减少1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23年预算增长0%,2024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2.5万元,较2023年预算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坚持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压缩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2023年预算减少0%,2024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较2023年预算一致。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无预算安排。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无预算安排。
九、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4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76.94万元,较2023年预算数减少7.42万元,下降4.2%,主要原因是:在职人数减少。
十、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底,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283.38万元。现有公务用车7辆,其中:定向保障类0辆、执法执勤类5辆、特种专业技术类1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1辆。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为0台(套)。
十二、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单位2023年预算编制了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其中:涉及项目4个,预算项目资金335.1万元。
十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当年安排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收入: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除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行政运行: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七)事业运行: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九)行政单位医疗: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事业单位医疗: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十二)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三)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日常公用经费:为保障部门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